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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宅判定 持有產權期間是關鍵

2019年03月29日
 

【陳筱惠╱台中報導】廣義的凶宅為意外、自殺等「非自然死亡」事件,但有時法院認證凶宅的過程與判決,可能顛覆一般民眾對凶宅的想法,例如桃園有名婦人從高樓跌落,陳屍2樓,該婦女的子女竟須賠償2樓屋主65萬元;吸毒者猝死租屋處,房東認為影響房價,憤而向家屬求償,卻因法官認定死者非他殺或自殺,判決該屋非凶宅。
根據內政部定義,凶宅是在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於其建築「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附屬建物,曾發生凶殺或自殺死亡案件,但不包括自然死亡。但如此的認定仍有漏洞,例如從地點來看,有人從10樓跳樓輕生,卻掉落在低樓層住戶的露台身亡,依內政部認定,10樓為凶宅但2樓非凶宅,然實務上卻有判決案例將跳樓陳屍處列為凶宅。

 

民眾購屋應事先做好調查,查詢是否為凶宅。資料照片

屋主向死者家屬求償

桃園有名何姓婦人從10樓跌至同棟2樓前陽台死亡,2樓住戶認為影響房價,向桃園地院提出民事求償,高等法院認定2樓為凶宅,即便未出售,仍判何婦子女賠償「房屋貶值費」65萬餘元。 
再從時間點來看,民眾通常認為「一日凶宅、終身凶宅」,不論經手幾次都應算凶宅,但「持有產權期間」成漂白凶宅的模糊地帶,如台北市郭女將1間持有9年的房子賣給李女,李女驚覺15年前曾有人在屋內上吊身亡,憤而提告求償,一審法官也判決該屋為凶宅,郭女須賠李女200多萬元。但郭女提上訴,聲稱自己買房時並不知情,經高等法院證明郭女也是受騙者,且「持有產權期間未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並不算凶宅,改判郭女免賠。 
還有死因認定的疑慮,非自然死亡事件要先判定死者有無致死意圖,如新北市有一對男女在租屋處吸毒,男方意外猝死,房東認定該屋變凶宅使房價下跌,向雙方家屬求償100萬元。但新北地院認定男方無法預料該次吸毒會害死自己,不屬他殺或自殺,判房東敗訴。 


房仲多會在物件註記

台灣房屋智庫資深分析師陳炳辰提醒,民眾想避免購入有疑慮的房子,除要求房仲事前做好調查,也要多問鄰居、管理員,甚至網路搜尋凶宅網或新聞媒體。且多數房仲為避免後續糾紛,多會在物件說明書上註記社區內或專有部分,有非自然死亡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