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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租賃必要損耗的成本 房租43%列費用 今年不變動

中時電子報

2019年01月26日

工商時報【林昱均╱台北報導】

財政部公布2019年「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之新函釋,其標準維持不變,出租固定資產如房屋、土地,損耗及費用減除比率仍為43%,出租農地則是以負擔水費者可以減除36%、無負擔者為3%。而出租林地若有負擔造林費用者,可減除35%,未負擔者則全額計稅。

官員表示,與一般民眾最相關的還是固定資產部分,房東若有出租房子,2019年申報租賃所得時、一律以當年度的房屋租賃所得的43%列為必要費用;而土地出租的收入,只能扣除當年度繳納的地價稅,不可扣除43%費用。

根據財政部2019年「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房屋租賃所得計算,是以全年租金收入,減除該出租房屋合理且必要損耗及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而所謂「合理且必要損耗及費用」,是指房屋的折舊、房屋稅、地價稅、保險費用等。

現制標準下,房東出租房屋可選擇使用逐項提出證明的方式,或直接用43%減除費用。舉例而言,若A房東每年套房的租金收入為50萬元、以43%減除方式申報,則21.5萬元免稅、剩下的28.5萬元才要計入所得。

至於土地出租的收入,只能扣除當年度繳納的地價稅、違約金或是其他所得範圍,則是核實扣除。

官員指出,財產租賃必要損耗,以及費用定義來自於出租財產所產生物品自然耗損所負擔的成本,不管是租借房屋、土地或是物品都適用之。

不過,在出租農地、林地部分,部分土地持有者契約明訂為承租人代替房東履行繳稅、或代房東支付租賃財產的修理費或擴建費等。官員表示,即使是由承租人繳稅,但土地持有者在申報租金收入時,也要包含承租人繳的稅款作為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