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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寧】兒子繼承老爸的土地,居然不用繳到一毛遺產稅?
老王的爸爸王阿公在105年1月10日死亡,老王順理成章地繼承了一筆土地,並迅速將該筆土地依105年公告土地現值補申報遺產稅,且全數繳清稅款。然而,意外總是來得太突然,老王繼承這塊地未滿5年就因病去世,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針對這筆土地,老王的兒子不必再繳遺產稅,為什麼?
根據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明,當繼承人於繼承日起5年內死亡,並已繳清遺產稅,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也就是說,針對該筆土地,老王的兒子不必再被課遺產稅。
這項法規的用意在於,避免同一筆財產因短時期內連續繼承而一再課徵遺產稅,加重納稅義務人之負擔;相反地,如果原先就沒有繳清遺產稅,就會被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
永慶房屋契約部經理陳俊宏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是基於一稅不兩課的概念,前提是當初繼承之遺產有繳過遺產稅,但若被繼承人5年內繼承之財產當初在遺產免稅額度內(2024年遺產免稅額為1333萬元),免課遺產稅,這些繼承之財產因未繳過遺產稅,就得計入遺產總額內。
倘若繼承人在繼承後超過5年後死亡,遺產總額又該如何扣除?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7款,死亡前6年至9年內繼承的財產則可按年遞減,自遺產總額扣除80%、60%、40%、20%。舉例來說,若老王繼承這塊地未滿8年即因病去世,繼承土地的期間為9年以內、未滿8年,則老王所留下的該筆土地,依規定可自其遺產總額中扣除遺產價值的40%。
哪些情況免計入財產總額被課稅?
還有哪些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以下13款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1.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2.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3.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4.遺產中有關文化、歷史、美術之圖書、物品,經繼承人向主管稽徵機關聲明登記者。但繼承人將此項圖書、物品轉讓時,仍須自動申報補稅。
5.被繼承人自己創作之著作權、發明專利權及藝術品。
6.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其總價值在72萬元以下部分。
7.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其總價值在40萬元以下部分。
8.依法禁止或限制採伐之森林。但解禁後仍須自動申報補稅。
9.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10.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
11.被繼承人配偶及子女之原有財產或特有財產,經辦理登記或確有證明者。
12.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仍應計入遺產總額。
13.被繼承人之債權及其他請求權不能收取或行使確有證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