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換屋族注意,納稅人在兩年內無論「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皆可申請土增稅「重購退稅」。新北市納保官提醒,必須注意移轉登記日起列管五年期限內,應避開三大地雷,以免遭追繳退還稅款,得不償失。
首先,是在列管期間內將所有權移轉;第二是因故遷出戶籍,即使有實際居住,但與「辦理完成戶籍登記」這項規定要件不符;第三,是將重購住宅出租、供設立營業登記,都將導致不符合要件。
納稅義務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可以運用「重購退稅」貼補買新房子土地總額價款的差價,且不論是「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都能申請,不過要特別注意申請期限必須在兩年內。
納保官表示,申請「重購退稅」要注意相關規範,重購土地必須為自用住宅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必須在當地持續設籍,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
為避免炒房行為,重購退稅案件列管期間為五年,納保官指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退還土增稅案件,在列管期間內,稅捐稽徵機關每年都會清查重購土地是否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在列管五年期間內,必須謹記所有權不移轉、戶籍不遷出、自住不出租營業,以免違規被追回退還稅款。
納保官表示,經核准退還土增稅後,重購的自用住宅用地在列管期間須持續設立戶籍,如戶籍須遷出,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任何一人在戶籍內,維護自身權益。
不過,實務上若遇到「特殊原因」,非得遷出戶籍、導致未設戶籍在重購房屋,且重購房屋仍為自住,確定沒有出租、營業等狀況,仍可認定為符合適用條件,免被追稅。
例如,包括未成年子女就讀或將就讀學校,入學條件必須是設戶籍在該學區;本人或配偶因公務派駐國外,導致戶籍遷出,或是原所有權人死亡,都能視為「特殊原因」,可視為符合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