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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新建案須建屋頂光電 面積1,000平方公尺以上將受規範

林于蘅、林汪靜/台北報導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規範新增改建達一定規模建物,須建置一定比例太陽光電,並由內政部國土署研訂「建築規模」(納管對象)及「裝置比例」(裝設義務),初步定案為建築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約303坪)以上需受強制約束,約涵蓋全台6%建案、60%的屋頂面積。最晚今年底前將預告草案。

立法院去年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增修條文,未來開發業者申請新建物的建築執照時,須將光電設計納入考量、繪製光電板送審,完工時須一併安裝完成,才能領取建物使用執照、交屋;若屬管委會型態,建設公司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流程移交管委會,實行細則由國土署會同經濟部能源署訂定。

內政部表示,自法案三讀至今,多次會議上環團、開發商等皆表達不同意見,主要徵點在草案條文中的「建築面積1,000平方公尺以上」一直沒有共識,環團主張應下修至300平方公尺(約90.9坪)擴大納管範圍,開發業者也曾向內政部請命盼將門檻提高為1,500平方公尺(約453.75坪),主要考量未達「規模經濟」恐影響安裝成本及回收期。

內政部表示,國土署預計近期微調草案法律文字等規範,最晚年底前預告草案,後續草案預告60日可吸納更多意見,暫維持以1,000平方公尺以上為門檻值預告。據過去5年統計推估,「建築面積1,000平方公尺以上」約涵蓋全國6%建案,掌握60%屋頂面積。內政部預計以裝設「屋頂50%」太陽光電為原則,設置比率的「母數」仍在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