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公告 » 函轉行政院106年6月27日院臺法字第1060091612號令依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4項規定指定「第五條第三項第二款之地政士、不動產經紀業不適用第九條第一項申報規定」部分刪除,業經該院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以院臺法字第1100182535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10年9月1日生效,請查照!

函轉行政院106年6月27日院臺法字第1060091612號令依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4項規定指定

「第五條第三項第二款之地政士、不動產經紀業不適用第九條第一項申報規定」部分刪除,

業經該院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以院臺法字第1100182535號令修正發布,

並自110年9月1日生效,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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